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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铁产业发展政策

发布日期:2015-10-14 | 浏览次数:4557

1.钢铁产业布局调整的原则要求

  a)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、能源、水资源、交通运输、环境容量、市场分布和利用国外资源等条件。

  b)钢铁产业布局调整,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、独立炼铁厂、炼钢厂,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,必须依托有条件的现有企业,结合兼并、搬迁,在水资源、原料、运输、市场消费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改造和扩建。

  c)新增生产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,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。

  d)重要环境保护区、严重缺水地区、大城市市区,不再扩建钢铁冶炼生产能力,区域内现有企业要结合组织结构、装备结构、九州平台-九州(中国)结构调整,实施压产、搬迁,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。

  2.钢铁工业装备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准入条件

  a)建设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;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;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;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;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。

  b)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,高炉有效容积要大于3000立方米;转炉公称容量大于200吨,钢生产规模800万吨及以上。

  c)钢铁联合企业技术经济指标达到:吨钢综合能耗高炉流程低于0.7吨标煤,电炉流程低于0.4吨标煤,吨钢耗新水高炉流程低于6吨,电炉流程低于3吨,水循环利用率95%以上。其它钢铁企业工序能耗指标要达到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平均水平。

  d)钢铁建设项目要节约用地,严格土地管理,有关部门要抓紧完成钢铁厂用地指标和建筑系数标准修订工作。